上诉人北京数字**********(以下简称数字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泉**********(以下简称天泉灏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字政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天泉灏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期间数字政通公司获取了一审时没有找到的案涉项目的合同和审计意见书,新的证据显示,数字政通公司确实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形式金额为20108588元,一份金额为4418000元,其中金额为20108588元的合同约定实际合同额需经审计认定,经审计,两份合同的实际合同额仅为18463717元,扣除软件部分单独签订的合同额4418000元,其他部分为14045717元,并不满足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中标金额不低于1490万元”的条件,数字政通公司不应支付《合作协议》的任何费用;如果以形式的中标金额20108588元作为付款前提去理解,那么“当甲方收到业主方本项目整体合同款达到合同额的90%后”的付款条件中的“合同额”也应当做形式理解,为20108588元,则数字政通公司实际收款14045717元不满足甲方收款90%的付款条件。2.涉案协议并无关于违约责任或滞纳金的约定,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不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天泉灏泰公司主张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协议约定在数字政通公司付款前天泉灏泰公司应当提供正式发票,但天泉灏泰公司并没有提供过发票,数字政通公司有权暂缓支付;双方争议是因为对于付款条件存在重大争议,数字政通公司并无不履行协议的主观故意,...(本文书还有6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