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罗**、某**(以下简称某**)、罗**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原审第三人某**(以下简称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罗**、某**、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周**,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丁**,原审第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罗**上诉请求:1.撤销(2024)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文书还有1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