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南京**********(以下简称**公司)、南京************(以下简称**教育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公司、**教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学费8600元;2.判令赔偿原告一年的误工损失60178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专升本上学需要从而联系到被告。原告分别于2020年7月9日转账支付2200元(机构报名费)、2020年12月29日转账支付3200元(第一年学费)、2021年12月30日转账3200元(第二年学费)。2023年6月16日,被告以江苏**大学**学院(简...(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