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县某**(以下简称某商行)与被告新疆某建*******(以下简称某公司)、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某商行经营者彭*、被告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36,328元(主工程款320,072元、附加工程款16,256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00,898.4元(336,328元×30%)。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挂靠关系,被告俞*挂靠被告某公司,承包吉木萨尔县某幼儿园项*施工,被告俞*又将案涉项*中石墨烯电热膜地热面辐射供暖系统分包给原告施工,由原告负责提供材料、安装设备。被告俞*与原告于2022年5月21日签订《某电采暖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主工程建筑面积4542平方米,工程造价585,000元;该工程增加工程量,附属用房面积127平方米,工程单价参考《某电采暖工程合同》执行,增加工程造价16,256元,总工程造价为601,256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安装,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现案涉项*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被告某公司曾于2022年12月22日、2023年8月11日分两笔向原告支付264,928元工程款,剩余336,328元经原告...(本文书还有5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