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仰**与被告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8055.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日19时9分许被告杨**驾驶无号牌“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在公路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陆市某某科技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在公路北侧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原告仰**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陆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411507.91元。按被告负主要责任计算其应赔偿原告288055.54元(411507.91元×70%)。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仰**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