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诉被告河南省人***(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省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席**的委托代理人席**、李**,被告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席**诉称,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豫政复决〔2024〕2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楼村村民,在土楼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多年来一直在上述房屋中居住,现因当地“装备制造园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2024年4月**日,原告向虞城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案涉地块的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等政府信息。2024年5月18日原告收到虞城县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文件,得知被告曾于2018年2月12日批准作出豫政土〔2018〕236号《河南省人***关于...(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