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或简称为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诉前调案号,后因无法调解,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车懿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王**赔偿原告周**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1612.81元;2.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被告王**答辩称,对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情况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车辆确在其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限额100万元),非医保部分2840.02元不应由人保公司承担,具体费用请求相应扣减,且在事故后已垫付33619.93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3年2月8日8时...(本文书还有2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