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霍*及原审被告吴**、吴**及原审第三人廖*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吴**对案涉房屋享有21%份额。事实与理由:一、霍*在被继承人吴***生前没有尽到夫妻照顾义务,且独占了吴*4留下的丧葬费和银行存款,所以对属于吴*4的房屋份额应当少分或不分。吴*4晚年身体多病,经常要住院,但霍*却以回广西办社保为由,经常离开吴*4,让吴*4独自生活,无人照顾。且霍*经常诱导吴*4卖房,在吴*4死亡后,吴**因为无法联系霍*,所以到派出所报案,霍*在吴*4去世三天后才到葬礼现场,此外,霍*不仅擅自取走了吴***生前的退休金和死后的丧葬费用,还在2018年10月19日擅自取走了房产证。本案中,吴**和吴**、吴**始终坚持案涉房屋属于吴*4和前妻韦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案涉房屋是吴*4单位分配给吴*4一家人的福利房,占用了吴**和吴**、吴**的分房指标,导致吴**和吴**各自申请福利房时均被单位拒绝。因此,吴**认为一审判决霍*享有房屋八分之五产权份额是非常不合理,存在很大的争议。霍*自从嫁给吴*4后就一直打算分割案涉房屋,导致家庭生活气氛不和谐。霍*在吴*4晚年经常离家出走数月,吴**认为霍*是意图通过离家出走遗弃丈夫等手段逼吴*4写下案涉“遗嘱”。吴***生前曾要求霍*在其去世后将其骨灰带回广西乡...(本文书还有6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