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钟**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成都市新*******指控被告人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钟**的销赃所得4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单位成都某某科...(本文书还有40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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