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的《湘中城市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和水电费28301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被告在30天内恢复资兴市湘中城市广场**栋**楼**号商铺的原状;4.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腾房;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湘中城市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资兴市湘中城市广场×栋×楼×商铺用于商业经营**房屋租赁费用为从2021年7月1日起每月5292元。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2022年4月至6月租金10084元,于2022年6月9日书面承诺3个月内付清,并承诺每月支付当月租金,但没有兑现。因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按...(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