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返还④号附属小**楼及上诉人自建的小**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00年4月,经天津市渤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上诉人商定后,上诉人全部出资先后在案涉地块内兴建游泳池**座(设计图①②位置)及附属用房(设计图③④位置)。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知情的情况下,在④号附属小**楼的西北侧自行出资建设小**楼**座。2011年,被告将设计图①②③位置建筑均交还原告,④号附属小**楼及自建小**楼由上诉人实际控制。以上事实均由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上诉人现使用的小**楼是自行建成,与《...(本文书还有4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