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张**、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利息68,260元(以100,000元为基。
数,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计30个月,月利率1.5%,利息为46,5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12月29日计17个月,月利率1.28%,利息为21,760元),本息合计168,260元;2.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支付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3.要求二被告给付财产保全费1,36...(本文书还有1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