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联重工********(以下简称江联重工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盛世********(以下简称盛世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联重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京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联重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盛世公司向江联重工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325,535.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江联重工公司向盛世公司支付运费1,146,772.70元。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关于货物损失的认定不全面,...(本文书还有13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