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1、卫*2诉被告卫*3、卫*4、桑*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建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1、卫*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卫*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被告桑*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4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1、卫*2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卫*3根据二原告各享有被继承人卫*580平方米安置房权益的1/6份额,向二原告分别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106666.67元;2、判令被告卫*3根据二原告各享有被继承人卫*55平方米商铺收益权益的1/6份额,向二原告分别支付2019年至2023年的收益款2566.48元;3、判令被告卫*3向二原告分别支付被继承人卫*5遗产款项12147.02元(含2013年2月至2018年5月过渡费58200元、回迁奖励费2500元、夹板门费用1782.14元、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10400元,两原告各按1/6继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卫*5于2013年1月19日去世,卫***生前与被告桑*为夫妻,两人共同生育子女四名,分别为原告卫*1、原告卫*2、被告卫*3及被告卫*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卫*1有权对被继承人卫*5的合法遗产继承六分...(本文书还有5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