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永州市x*******(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6725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0000元(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共24个月);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其赔偿金10000元(2个月);4、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养老保险;5、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医疗保险;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共24个月为被告从事测绘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以转账形式发放,每月5000元,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于2022年6月无故辞退原...(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