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宿************(以下简称:宿州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2)新2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上诉人宿州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及利息45万元。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全部系上诉人签订合同实际施工的,何***房光和只是在上诉人承包范围内提供了部分劳务的施工班组,所以,整体工程价款应为上诉人完成,被上诉人应与上诉人进行结算,原告将何***房光和参与的工程直接从总体工程剥离,没有计入上诉人应得工程款总价内是错误的。二、原判既然已认定案涉合同无效,那么关于管理费和税金的约定也属无效,被上诉人无权收取管理费和税金,更何况被上诉人实际没有开具发票,更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综上,原审判决确有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宿州建筑公司辩称,涉...(本文书还有4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