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商************诉被告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某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黄**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某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黄**偿还尚欠广西某商************的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4861.72元,本息共计54861.72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3日,往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判决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等由黄**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06月23日,黄**在广西农信手机银行app上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授信申请,贷款产品为“易农经营贷”,用于购买肥料,广西某...(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