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1000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本金5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之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原告通过被告介绍购买山西省晋城市小口王*利的石料破碎机,因此,向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60000元,让被告转付出卖方。可被告私自将该款占用。在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被告以物抵偿9000元。2021年6月30日,在原告催讨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