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苏**、苏**、谢**,原审第三人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李*与某某公司、苏**、苏**、谢**的合作关系;2.判令某某公司、苏**、苏**、谢**承担连带责任退回投资款15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日止)给李*;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某公司、苏**、苏**、谢**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李*承担。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原审判决。
李*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李*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苏**、苏**、谢**负担。事...(本文书还有4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