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陶**、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083执****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76元;二、被执行人陶**对上述款项的本金2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13日、3月...(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