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5932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银行拆借利率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8日,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水泥。2020年7月10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水泥货款266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通过抵帐的方式偿还了9568元,下欠255932元货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欠款属实,愿意分期分批偿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