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祝**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工程******、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祝**申请再审称,(一)案涉《某某公司股东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东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协议签订后,王**支付114.85万元,祝**、王**、陈**依据该协议多次参加项目谈判、承包、建设、结算甚至聘请律师出面解决问题,祝**亦不定时召集两位股东开会通报某某公司状况、核对运营费用等。新证据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8民终****号民事判决均认定某某公司参与建设安岳县某某中学周*道路工程及机耕...(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