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云*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彭*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交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云*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市人民法院(2023)川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刘**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刘**于2023年7月10日、11月15日分别向一审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律师调查令申请,请求调取与本案死者仝某能在2021年9月2日、3日中午、下午一...(本文书还有3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