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不服被告北京市朝******(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作出的朝政房征字〔2017〕1号《北京市朝******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及北京市人***(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7〕3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诉称,2017年2月24日,被告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决定对永安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所涉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房屋在该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被告朝阳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存在多处违法之处。该征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向被告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2017年10月28...(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