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碧力亚丝****、上诉人中华人民**********(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碧力亚丝****。
2.申请号:44131684。
3.申请日期:2020年2月1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第3类)香料、化妆品、香精油、洗发液、牙膏、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去渍剂、肥皂、清洁制剂、洗衣用漂白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
(第5类)医药制剂、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芥子膏药、包扎绷带、敷布、医用敷料、外科敷料、敷料纱布、牙填料、牙科用印模材料、牙医制模用蜡、消毒剂、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草剂;
(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广*、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文*、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本文书还有4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