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楚雄市惠*************(以下简称“惠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剑华******(以下简称“剑华药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云23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改判支持惠泽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即判令剑华药业赔偿惠泽公司截止2021年6月30日止拖欠的租金400391.4元及2021年7月1日至8月30日止拖欠的房屋占用费54043元、利息42420.19元、...(本文书还有11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