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被告李*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23年12月13日签订的《卖团生菜协议》,收割团生菜,并支付下欠的菜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3日,被告带着两人一起到位于曲靖市马龙区××庄街道××屯社区××村原告蔬菜种植基地与原告商谈购买团生菜,并于当天签订《卖团生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被告预付41900元作为购菜定金,下欠尾款100000元在下地砍菜时付淸。当时,原告本计划种植娃娃菜,原告告知被告,在这个季节种团生菜个头会小一些,但被告答复不影响,让原告种就行了。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立即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178000棵)及被告的要求播种了团生菜约40亩,并进行精细的养护管理。2024年1月30日当时与被告一起来的两人还来查看过菜的长势,均未提出过异议,直到2024年2月20日,被告来到原告种蔬菜植基地说菜的个头小,不要了,要求原告退还定金,尔后避而不见。经原告了解是因为团生菜市场价格下跌,被告才以个头小为由推脱不予购买。但是原告种植的团生菜在一周*就达到收割标...(本文书还有5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