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佛山市浩*****(以下简称浩润腾公司)、马**、张*、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润腾公司、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浩润腾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共计68864.9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马**、张*、马**对被告浩润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被告浩润腾公司委托原告加工服装(一、二柜),20...(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