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某公司)与被告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太平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太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令*偿还太平某公司垫付的车辆维修费9760元。事实与理由:xxx8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险由太平某公司承保,保险期间为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2024年6月9日14时01分许,令*驾驶的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云水山庄前路段,因未确保安全,与林某驾驶的xxx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后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令*负事故全部责任。xxx8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9760元,太平某公司已经理赔。
令*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