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8943.52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2日10时许,吴**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滨海县滨淮镇327省道由西向东左转弯时,与沿滨海县滨淮镇327省道由东向西程**驾驶的苏j×××**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发生碰撞,致吴**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本次事故发...(本文书还有2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