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与被告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东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东方名剪”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