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谢**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湘fg××××号车辆的损失7920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谢**驾驶车牌号为湘06a××××的农用车,在平江县s308线安定镇田陌村路段与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湘fg××××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谢**负次要责任。湘fg××××牌车主罗*阳依据车损险向原告索*,原告已向罗*阳赔偿车辆全部损失259363元,现罗*阳将其向谢**的索*权益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谢**对车辆损失赔偿79208.9...(本文书还有1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