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受理蔡**起诉通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云01民初****号,在该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针对蔡**和信达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进行审查,并判令通达公司向蔡**履行债务。现通达公司在本案中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通达公司的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故一审法院对原告通达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富民县通*********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