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巫**、巫**、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巫**及其巫**、巫**、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44702.22元(第一笔借款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2年12月9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4日为73324.44元;第二笔借款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2年12月21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4日为71377.78元,共计144702.22元;后续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计算借款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巫**承担本案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以上共计959702.22元;3、请求判令被告巫**、何...(本文书还有4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