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陈**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县陈*港镇草港村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许**载被害人王*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王*当场死亡、被害人许**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以外,另行补偿被害人王*近亲属3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害人王*出生于1951年12月**日,其父母均在本起事故发生前去世。王*与许**系夫妻关系,生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许**、许**、许**四个子女。被附带民事...(本文书还有2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