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日解除;二、判决被告双倍返还押金187840元给原告,并支付逾期退还押金违约金19911.04元给原告(逾期违约金以187840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二,自2020年4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30日(53日)为19911.04元);三、判决被告返还因承租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多收的125402.4元租金及配套服务费、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使用的租金及配套服务费含税143402.53元给原告,合计268804.93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一、本案审理应以(2020)桂0103民初****号案件的二审审理结果即“案涉房屋是否拖欠空调能耗费、电费、垃圾清理费”作为裁判依据,应中止审理本案,待该案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二、案涉包租、转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三、原告作为次承租人,尚拖欠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电费、租赁期间的垃圾清运费、空调能耗费等,至今未支付(是否支付的举证责任...(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