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农***********(以下简称农院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平辽河************(以下简称环城清运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农院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漏列两个主要主体,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1.本案既然是合同纠纷,那么,合同主体、合同的相对人,也是施工中的实际借款人董连有应当到庭参加诉讼。2.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受益人以及应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责任的“梨树县人民政府”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二)因担保条件不成立,担保自然无效。本案中,按照各方协议,环城清运站与董连有之间是借款的法律关系,农院科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所担保的内容是,保证工程款拨付后及时拨付给环城清运站。此担保的条件是“发包方(政府)给付工程款后”,因发包方没有拨付工程款,农院科技公司的担保自然失去效力。(三)本案诉讼标的已在中...(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