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重庆豪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豪门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郑**,被告豪门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廖*与豪门汽车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22日解除;2.判令豪门汽车公司支付廖*2020年11月份欠发的工资5701元、2020年12月份欠发的工资5408元;3.判令豪门汽车公司支付廖*未按时发放工资的赔偿金5554元;4.判令豪门汽车公司支付廖*12个月的经济补偿84000元。事实和理由:廖*于2008年6月入职豪门汽车公司,先后从事汽车销售、售后管理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豪门汽车公司未为廖*缴纳社会保险费。廖*与豪门汽车公司发生纠纷前任该公司售后经理职务,月平均工资7000元。2020年11月,豪门汽车公司故意以公司制度改革为由,在未与廖*协商的情况下调整廖*的工作岗位。2020年12月,廖*发现豪门汽车公司少发了当年11月份的工资。其后,廖*多次要求豪门汽车公司补发11月份的工资,并补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果。2020年12月20日,廖*向豪门汽车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当月22日,该公司收到前述通知书。其后,廖*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仲裁后作出了仲裁裁决书,但廖*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豪门汽车公司在召开庭前会议时辩称,廖*在保险返利时存在“贪污”行为,公司决定将其从售后经理岗位调整到续保岗位工作,所以其工资数额发生了变化,且该公司已向廖*足额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另外,廖*给豪门汽车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廖*的下属张雨驾驶公司工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受损,廖*的另一下属徐**在工业园区试车与另一三轮车相撞受损),故其自动离职,豪门汽车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正确,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廖*的所有诉讼请求。豪门汽车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又辩称,廖*入职该公司的时间为2017年,以前只是来公司承包了汽车运输业务。豪门汽车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还辩称...(本文书还有8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