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范**、中山市非***********(以下简称非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蒋**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由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非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装修合同;2.退还已付50000元装修款;3.支付20000元违约金;4.赔偿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租房费用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4日,原告蒋**与被告非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签订中澳滨河湾四期**栋**房装修合同,合同总价78000元,总工期60天。2019年5月20日,原告支付预付款20000元,由于被告种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6个月,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装修好的房屋给原告,双方遂于2020年1月11日签订装修合同补充协议,明*被告需于2020年2月10日前进场施工,复工后1个月内完工并交付...(本文书还有4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