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智**与被告管**、中国人寿******************(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财保大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被告管**、被告人寿财保大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8838.5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管**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金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工农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工农路由东向西直行原告智**驾驶的大丰58182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智**受伤及两...(本文书还有1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