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油市教*****(以下简称江油教体局)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一审被告江油市某**(以下简称天宝街某某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7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油教体局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一,江油教体局从未主张案涉工程造价应当以财评审计为依据,一、二审法院歪曲了该事实。江油教体局在本案中仅主张,根据政府部门文件规定,结算流程要经过财政评审和审计,某某公司应当继续提交资料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结算,对审计结算不服才可以起诉。江油教体局从未主张,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其二,二审判决依据《竣工结算书》认定江油教体局早已超过案涉合同约定的审核时限,视为认可某某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该事实认定和依据错误。《竣工结算申请单》是合同约定的提起有效竣工结算申请的关键材料,三方签署并向财评中心提交的《竣工结算书》不是竣工结算申请的...(本文书还有1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