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昕*******为与被告深圳市程********(以下简称程耀宇公司)、姚**、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4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因需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耀宇公司、姚**、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程耀宇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30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系该公司独资股东。
2018年开始,被告程耀宇公司曾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向...(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