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中某********(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被告宁夏鼎某********(以下简称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7日,原、被告就银川兴庆区中煌广场负**层高低压配电室项目签订了合同书,被告要求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后原告给被告交纳了该100000元保证金,被告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合同签订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开工,合同不能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履约保证金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鼎某公司未到庭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7日,中某公司与鼎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鼎...(本文书还有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