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重庆市某*********(以下简称益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进行了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2,62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益某公司租赁原告的挖掘机、铲车等进行施工。2015年6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益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朱**未付工程费明细表》,被告应支付原告292,620元租赁费,结算后,被告支付了80,000元,尚欠212...(本文书还有1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