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某某公司*支付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50,000元;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存在未经审批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工作群微信截图可以证明长期存在未经《员工手册》要求的审批的加班行为,且可以证明某某公司*未就此部分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某某公司*虽提交了加班时长确认单及杨*的工资条,但其中不包括杨*主张的加班费。杨*在职期间,为保住工作只能每月签署加班确认单。综上,请求支持杨*的上诉请求。
针对杨*的上诉请求,某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本文书还有4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