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卢**、长某有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卢**,被告长某有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各项损失共计329365.11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30日16时00分许,被告卢**驾驶牌照为湘ar××**的小型客车搭乘刘*沿宁乡市省道539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省道539线15km+200m地段时,遇站在同方向公路右侧的原告陈*在维护停存路外的湘a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a××**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因被告卢**驾驶车辆未注意安全行车、未注意避让行人,导致小车撞到行人陈*及停在路外的货车车门,造成陈*、卢**、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3年2月1日,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第430182**********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对此次事故...(本文书还有3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