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输送股*****(以下简称某输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制药股*****(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审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输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某输送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被上诉人某制药公司一审...(本文书还有1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