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与被告西宁碧桂**********(以下简称西宁碧桂园公司)、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西宁碧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被告马**名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15号**号楼**单元**层**室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得执行该案涉房屋;2.确认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15号**号楼**单元**层**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廉*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西宁碧桂园公司、马**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日,廉*与马**经中介西宁积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签订了《西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廉*购买被告马**名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15号**号楼**单元**层**室,面积为120.6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60万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付首付款110万元,付首付款当日,甲方房子交于乙方,乙方保证400天后,办理剩余房款50万元乙方保证后期办理贷款,征信银行流水没有任何问题。合同签订后,廉*依据约定给付马**首付款110万元,涉案房屋已交付廉*,现已居住接近...(本文书还有4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