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以梨检二部刑诉(202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綦**犯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梨*******指派检察员经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綦**及其辩护人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指控:2004年,被告人綦**借用陈*1、袁**、田**三人名义,向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作用社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綦**拒不偿还。
2006年6月,被告人綦**制作虚假的购买设备发票,证实其具有二十台剑杆毛巾织机、一台浆纱机的产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案发后,被告人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吉林省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綦**供述,证人曲某、陈*2等人证言及书证等。
吉林省梨*******认为,被告人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申请贷款,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本文书还有4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