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程**、锦江区迈克思酒吧、余**、黄*、雷*、沈**、何**、李*、徐*、任**、彭*、方*、张*、吴**、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个体工商户锦江区迈克思酒吧于2020年7月16日被核准注销,原告熊**将被告锦江区迈克思酒吧变更为其经营者高*。因高*、余**、黄*、徐*、任**、张*等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21年3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原告熊**认为王**系案涉酒吧的实际经营者,为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向本院申请追加王**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依法审查后决定予以追加。本院遂再次向高*、余**、黄*、徐*、任**、张*等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雷*、沈**、何**、李*、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余**、黄*、徐*、任**、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方*、刘**、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熊**与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终止;2.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熊**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的房租合计167333元;3.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熊**违约金计15000元;4.判令各被告承担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375元;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23日熊**(甲方)与程**(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熊**将位于成*市出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本文书还有8191字未显示)